衡阳县旅游投诉指南

2019-9-27 19:32| 发布者: admin| 查看: 1243| 评论: 0

    一、电话投诉:0734-6813123

  二、书面投诉:

  地 址: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西渡镇蒸阳大道213号

  邮 编:421200

  收信人:衡阳县旅游服务中心

  三、来访投诉:

  地 址: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西渡镇蒸阳大道213号

  四、网络投诉:

  点此进入:衡阳县旅游投诉

 

  投诉须知

  一、不得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言论;

  二、本站仅接收旅游服务相关投诉,请不要在此发布不相关信息;

  三、不得发表造谣、诽谤他人的言论及其他不真实信息;

  四、本站郑重承诺对所有投诉人信息及投诉内容严格保密。

 

     B:衡阳县旅游服务中心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受理

  C:受理

  受理范围: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;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、财产受到损害的;因不可抗力、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,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;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。

  D:不受理,并向投诉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。

  人民法院、仲裁机构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;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,且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的;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;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;  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;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人、具体的投诉请求、事实和理由;《旅游投诉处理办法》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。

  E:转办

  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,向投诉人告知有管辖权的管理部门。

  F:立案

 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,应当立案办理,填写《旅游投诉立案表》,并附有关投诉材料,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将《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》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。

  对于事实清楚、应当即时制止或者纠正被投诉人损害行为的,可以不填写《旅游投诉立案表》和向被投诉人送达《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》,但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存档。

  G:向投诉人送达《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》,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。

  H:告知投诉者

  投诉工商相关问题:0734-12315

  投诉交通相关问题:110

  投诉物价相关问题:0734-12358

  I:调查取证

  J:调解

  K:调解成功

  L:调解不成

  M:制作《旅游投诉调解书》

  N:旅行社因解散、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的旅游费用损失

  O: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、造成旅游者滞留,而实际发生了交通、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

  P:制作《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》

  Q: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

  R: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,作出处理。

  S:投诉者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;

 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收藏 分享 邀请

相关分类

最新资讯

文章排行

More
官方微信
官方微博
版权所有:湖南省衡阳县旅游服务中心 地址:衡阳县蒸阳大道213号 Email:hyxlyfwzx@163.com 湘ICP备19018847号
返回顶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