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电话投诉:0734-6813123
二、书面投诉: 地 址: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西渡镇蒸阳大道213号 邮 编:421200 收信人:衡阳县旅游服务中心 三、来访投诉: 地 址: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西渡镇蒸阳大道213号 四、网络投诉: 点此进入:衡阳县旅游投诉
投诉须知 一、不得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言论; 二、本站仅接收旅游服务相关投诉,请不要在此发布不相关信息; 三、不得发表造谣、诽谤他人的言论及其他不真实信息; 四、本站郑重承诺对所有投诉人信息及投诉内容严格保密。
B:衡阳县旅游服务中心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受理 C:受理
受理范围: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;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、财产受到损害的;因不可抗力、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,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;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。
D:不受理,并向投诉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。
人民法院、仲裁机构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;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,且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的;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;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; 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;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人、具体的投诉请求、事实和理由;《旅游投诉处理办法》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。
E:转办
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,向投诉人告知有管辖权的管理部门。
F:立案
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,应当立案办理,填写《旅游投诉立案表》,并附有关投诉材料,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将《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》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。
对于事实清楚、应当即时制止或者纠正被投诉人损害行为的,可以不填写《旅游投诉立案表》和向被投诉人送达《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》,但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存档。
G:向投诉人送达《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》,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。
H:告知投诉者
投诉工商相关问题:0734-12315
投诉交通相关问题:110
投诉物价相关问题:0734-12358
I:调查取证
J:调解
K:调解成功
L:调解不成
M:制作《旅游投诉调解书》
N:旅行社因解散、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的旅游费用损失
O: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、造成旅游者滞留,而实际发生了交通、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
P:制作《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》
Q: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
R: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,作出处理。
S:投诉者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;
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。 |